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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08-07    點擊數:186
關于印發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

寧應急規〔2023〕2號

江北新區、各區(國家級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局機關各處室、所屬各單位:

《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已經市應急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2387


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為深入貫徹落實《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推動經濟運行率先整體好轉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政規字〔20232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2023版)》等相關規定,制定《南京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一、適用范圍

《清單》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應急管理部門在法定監管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理。

二、適用條件

適用《清單》不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近三年內未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且未發生有較大社會影響事故;

(二)近一年內未被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或被賦權街鎮)實施行政處罰;

(三)未被納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一)涉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二)經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認定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法定從重情節的。

三、相關用語含義

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近兩年內第一次實施《清單》所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系統、信用中國公示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相關記錄,以及應急管理系統內部核實等方式進行確認。

危害后果輕微,是指違法行為危害程度較輕,危害范圍較小,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或已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等情形。

及時改正,是指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主動完成改正的;或在應急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后,責令改正之前主動完成改正的;或在應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后按要求完成改正的。

四、相關規定

(一)依據《清單》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相關程序要求,做好立案、調查取證、責令改正、復查等工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制發《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做好結案歸檔。

(二)《清單》未列明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三)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指導服務、批評教育、約談警示、普法宣傳等措施,教育引導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過程應當制作相關記錄并入卷歸檔。

(四)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定期組織對《清單》實施情況進行效果評估。《清單》將根據實施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本《清單》自20239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99日。


附件

安全生產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違法行為

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1

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有證據證明已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記錄內容不規范、簡化或有遺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2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從業人員通報。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有證據證明已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但記錄內容不規范、簡化、有遺漏,或者已如實記錄但僅向部分從業人員通報、未向全體從業人員通報。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3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已按規定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3.已經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符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和危險性分析情況,僅預案編制不規范。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4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有證據證明已開展過應急預案演練,但演練次數不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要求的;

3.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儲存企業,賓館、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除外。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5

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非有限空間作業場所;

3.有證據證明已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但位置不明顯或者脫落后未及時張貼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6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有證據證明已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7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有證據證明已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8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

9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均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法律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處罰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0

地質勘探單位未按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地質勘探活動開始后5個工作日內未書面報告。

【法律規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第八條: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項目任務批準文件或者合同書,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第二十七條: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11

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未按時辦理變更手續逾期不超過2個月。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十五條:登記企業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登記品種、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辦公室提出變更申請,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一)通過登記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申請表,并向登記辦公室提交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1份;

(二)登記辦公室初步審查登記企業的登記變更申請,符合條件的,通知登記企業提交變更后的登記材料,并對登記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給登記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過登記系統告知登記企業并說明理由;

(三)登記中心對登記辦公室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且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并收回原證;符合要求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登記辦公室向登記企業提供書面證明文件。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3號)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12

企業未按規定時限申請變更?;方洜I許可證的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未在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但在期限屆滿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3

企業未按規定時限申請變更危化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未在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但在期限屆滿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法律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變更申請書;

()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合格證復制件;

()變更注冊地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第三十九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4

工貿企業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有證據證明已開展有限空間辨識工作,安全管理措施健全,僅有1處有限空間因概念理解原因未辨識出。

【法律規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第七條: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第三十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15

化學品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已按規定進行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未建立相關檔案的化學品不超過3種。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0號)第十六條: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內容應當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險性的化學品的危險特性等信息;

(二)已經鑒定與分類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鑒定報告、分類報告和審核意見等信息;

(三)未進行鑒定與分類化學品的名稱、數量等信息。

【處罰依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16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按規定時限申請變更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未在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但在期限屆滿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法律規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十五條第一款:批發企業在批發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和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批發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變更后的企業名稱工商預核準文件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第三十二條第九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17

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企業應急預案符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要求(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相關要求除外)。

【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十條第一款: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18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儲存企業,有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外;

3.周邊無賓館、商場、學校等公眾聚集場所或人員密集場所。

【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19

工業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已按時通過全省統一的安全風險網上報告系統,如實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

3.有證據證明已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工作。

【法律規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七條第一款:企業應當制定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確定符合本單位安全生產實際的辨識方法和程序,明確分級管控職責分工及其責任制考核獎懲辦法。

【處罰依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制度的;

20

工業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已按時通過全省統一的安全風險網上報告系統,如實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

3.有證據證明已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工作。

【法律規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并持續更新。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應當列明安全風險名稱、所處位置(場所、部位、環節)、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處罰依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建立安全風險管控清單的;

21

工業企業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但有證據證明已開展了安全風險管控的教育培訓。

【法律規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將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全員安全風險辨識管控意識和管控能力,保證從業人員了解本崗位安全風險基本情況,熟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掌握事故應急處置要點。

【處罰依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將安全風險管控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或者未組織實施的;

22

工業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檔案。

1.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2.已按時通過全省統一的安全風險網上報告系統,如實報告較大以上安全風險;

3.有證據證明已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工作。

【法律規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檔案。安全風險檔案包括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管控清單、分布圖、變更情況、報告確認材料等內容。其中,較大以上安全風險資料應當單獨立卷,內容包括安全風險名稱、等級、所處位置、管控措施和變更情況等。

【處罰依據】《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0號)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建立安全風險檔案的。

??相關解讀:http://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308/t20230814_3985963.html


原文轉自:http://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308/t20230814_3985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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