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區、各區(國家級開發區)應急管理局:
為規范指導全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公布,第79號修改)、《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蘇安監規〔20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應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應急管理局
???????? ????????????????????2023年3月15日
南京市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蘇安監規〔2018〕1號,以下簡稱《省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新建建設項目,主要指新建、遷建企業的建設項目,或現有企業原址重建或在原廠區內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建設項目。
改建建設項目,主要指現有企業為更新技術、工藝和變更危險化學品品種等,對在役的主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
擴建建設項目,主要指現有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在原址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項目。
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是指穿越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和陸上石油天然氣(城鎮燃氣除外)長輸管道。
下列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儲存的;
(二)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的;
(三)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的;
(四)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
第三條?建設項目所在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保證建設項目工藝技術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建設單位應依據《管理辦法》、《省實施細則》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或其他具有該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以下簡稱審查部門)提交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并對其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安全設施未全部建設完成的不得進行試生產(使用)。未經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不得投入正式生產(使用)。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其內容和規模應與由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一致。同期建設的項目,不得將建設項目分拆后分別申請安全審查,不得通過拆分項目、變通企業性質等手段規避法規標準適用范圍。
第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審查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分級分類負責。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由應急管理部和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審查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并組織實施省應急管理廳委托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區應急管理局實施。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區應急管理局實施安全審查:
(一)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三)省應急管理廳委托實施的。
江北新區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二章??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機構應對建設項目擬采用的生產工藝、裝置、設備設施、自動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進行評價,對工藝技術來源不明、工藝技術條件不清的,應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技術資料后方可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以下簡稱《評價細則》)的要求,并對《評價細則》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逐項分析評價,分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結論,不得帶有任何前置性條件。評價報告總體評價結論應明確、完整。
安全評價單位應切實加強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管控,對建設項目選址、周邊環境、與已建裝置設施的位置關系、依托的配套和輔助工程(設施)的安全條件等進行現場核查,做到不漏評、不少評。
安全評價單位應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標準,計算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2018)和相關設計規范的要求。
安全評價單位應對建設項目自動化控制提出明確的安全對策與建議。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審查部門提出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并通過“江蘇省危險化學品行政許可(與安全監管)系統”申報(下同):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表(附件1);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四)建設項目規劃文件;
(五)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第九條?審查部門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后,應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于1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受理安全審查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審查部門應指派有關人員,組織專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要點見附件2),作出審查結論。
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或者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審查部門應在國家、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擇與建設項目專業相關的包含總圖、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安全等方面的5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專家組,并提前3日將審查材料報專家審查。其他建設項目,審查部門應在國家、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擇與建設項目專業相關的3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組,并提前1日將審查材料報專家審查。專家組成員應熟悉建設項目涉及的相關專業,與建設單位和承擔該建設項目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無直接利益關系。專家應依法依規嚴格審查,認真準確填寫審查要點。
審查部門組織安全條件審查時,應邀請設計單位參加。建設單位所在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派員參加專家審查會,但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一條?審查部門組織專家組審查,宜采用集中審查的方式,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應根據專家組審查意見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專家組對整改情況逐項核實確認,明確復核意見。
第十二條?審查部門在組織審查過程中,需要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專家組審查、復核意見組織集中審議,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過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審查結論。
第十三條?委托審查的建設項目,受委托部門應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委托部門:
(一)受委托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文件(附件3);
(二)建設單位提交的全部申請文件、資料;
(三)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專家個人審查意見復制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審查表(附件4)。
第十四條?審查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對不予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重新提出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申請。
第三章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委托符合規定資質的專業設計單位,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規范,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2022)要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安監總廳管三〔2013〕39號)的要求,總體結論應明確、完整。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終身負責。
建設項目委托多個設計單位分別設計的,應確定總設計單位,并由總設計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總則和總平面布置圖。
第十七條?同一建設項目應采用同一設計標準規范。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其防火設計應至少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2008)(2018年版)的要求。精細化工企業建設項目的防火設計應滿足《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2020)。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聯合建設單位開展HAZOP分析,分析結果必須應用于安全設施設計,并逐一列表說明。
設計單位應認真落實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與建議、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與措施、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結論與建議,并列表逐一說明采納應用情況及未采納的理由。設計單位應按照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對策與建議、標準規范和政策文件要求設計自動化控制系統。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審查部門提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附件5);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四)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五)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
前款第(四)、(五)項資料如在安全條件審查階段已提交,在提出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時不再提交。
第十九條?審查部門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的文件、資料,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組織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查要點見附件6),作出審查結論。
第二十條?委托審查的建設項目,受委托部門應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將相關材料報委托部門。
第二十一條?審查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予通過。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設計審查。
對不予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審查部門重新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
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者變更設計審查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監管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三條?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和工藝路線簡單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適用范圍詳見附件7)、部分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管理的建設項目(如帶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變更儲存品種),審查部門可以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程序(以下簡稱“簡易審查”),將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合并審查。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向審查部門提出簡易審查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簡易審查申請表(附件8);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四)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五)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六)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如未列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管理,可不提供);
(七)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文件。
第二十五條?審查部門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簡易審查申請的文件、資料,應審查建設項目是否開工建設,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組織進行安全審查,作出審查結論。
第二十六條?委托簡易審查的建設項目,受委托部門應于建設項目簡易審查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將相關材料報委托部門。
第二十七條?審查部門根據簡易審查情況,應自簡易審查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通過或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安全設施建設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單位要嚴格按設計圖紙施工,保證施工質量,不得撤減安全設施。
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的總牽頭單位和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對施工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監理單位應按照相應的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做好試生產(使用)前準備,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編制試生產(使用)條件檢查表,組織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逐項檢查確認,形成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在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組織審查后,應將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條件檢查表、審查意見報送所在市、區應急管理局。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應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建設項目試生產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組建試生產(使用)領導和工作機構,明確參與試生產(使用)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范圍與職責。
建設單位應在試生產(使用)前完成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持證上崗,從業人員資質應滿足《危險化學品企業重點人員安全資質達標導則(試行)》(應急危化二〔2021〕1號)要求。
第五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建設單位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與可行性研究階段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不得是同一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安全評價機構應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評價。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符合《評價細則》的要求,并對《評價細則》中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逐項進行評價,分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結論。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總體評價結論應明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安全評價單位、安全設施設計單位、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等應參加竣工驗收活動。專家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國家、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擇,應包括具有化工工藝、化工設備、安全管理、儀表自動化等專業特長的專家,人數參照安全審查專家組確定。
建設單位應向專家組提供《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并組織進行現場核查。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應提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文件復制件。
第三十四條?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專家組應認真審核相關資料,進行現場核查,提出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出具審核意見并簽字。
專家組應嚴格填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表》(附件9),作出是否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明確結論,并對結論負責。
第三十五條?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專家組審核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針對專家組提出的審核意見組織整改,整改完成情況經專家組簽字確認后,驗收合格。
建設項目有《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對未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將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收集齊全,統一歸檔,建立完整的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至少包括:
(1)建設項目核準、備案文件;
(2)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4)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及試生產情況報告;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6)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7)專家組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表》及建設單位對專家組出具的審核意見整改完成情況匯總;
(8)其他應當歸檔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屆滿未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繼續生產(使用)。市、區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法應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使用和經營許可的企業,應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依法應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使用許可、經營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在決策咨詢服務環節,建設單位提出立項申請后,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落實聯合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協同把關項目落地的各項安全條件。
第三十九條?建設項目主要工藝技術屬于國內首次使用的,建設單位應按照《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2〕152號)要求,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建設單位不得在已建成投用的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禁止只引進生產設備及其工藝包,未配套引進與其相關的安全控制技術,拼湊式設置安全設施以及安全防控系統。嚴禁未經許可以工業化試驗裝置代替工業化生產裝置運行。
第四十條?涉及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7〕1號)要求開展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反應工藝危險度等級,并將評估報告提供給安全評價和設計單位。
第四十一條?新建化工裝置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等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應從原料處理、反應工序、精餾精制、產品儲存(包裝)等生產環節全流程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
構成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應具備緊急停車功能;構成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實現緊急切斷功能;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應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涉及毒性氣體的設施,應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理裝置。
涉及毒性氣體、劇毒液體、液化氣體和易燃氣體的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根據過程危險分析、功能安全評估確定必要的安全儀表功能和安全完整性等級,據此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第四十二條?新建化工企業的中央控制室應獨立設置。新建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新建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確需布置的,應按照《石油化工建筑物抗爆設計標準》(GB/T50779-2022)進行抗爆設計、建設和加固。
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以及倉庫內不得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化驗室。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若建設單位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應在發生變更后及時向原審查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和情況說明。
建設單位應加強建設項目變更管理,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變更的,在變更前應開展風險評估、制定變更方案、履行變更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區應急管理局應建立健全并落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工作臺賬。所有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應錄入“省危化品安全監管(行政許可)信息系統”。
對已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發現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情形之一的,審查部門或者其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許可。
第四十五條?區應急管理局應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違反《管理辦法》規定行為的,要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報市應急管理局。
第四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表.docx
??????2.?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要點安全條件審查專家組意見.docx
??????????3.?受委托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文件.docx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審查表.docx
??????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docx
??????6.?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要點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專家組意見.docx
??????????7.?適用簡易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docx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簡易審查申請表.docx
??????????9.?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表.docx
????相關解讀:http://safety.nanjing.gov.cn/njsaqscjdglj/202303/t20230324_3871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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